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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经典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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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7-05-16 15:50作者:科胜司法鉴定师来源: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网址:http://www.kssfjd.com/col.jsp?id=115

案件:2016年10月18日,吴XX因交通事故而受伤,并于当日住院检查治疗,于同年11月3日出院,次年即2017年1月18日委托我所对其进行伤情鉴定

被鉴定人住院期间DR片显示未见明显骨折,于2016年11月01行肋骨三维重建,医院影像片报告诊断为右侧第3-9肋骨骨折(结合肋骨三维重建:右侧第3-9肋骨见骨皮质不连续,断端对位尚可;右锁骨可见内固定影……)我所法医按照《法医临床检验规范》(SF/Z JD0103003-2011)、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》(SF/Z JD0103006-2014)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。查体检查时被鉴定人主诉:右锁骨处麻木、疼痛,右胸部疼痛。

我所鉴定人经阅上述CT片认为医院报告诊断与被鉴定人实际不符,存在漏诊情况,右侧第2肋亦可见骨皮质不连续,因断端对位对线好,不易发现(法医阅片记录:右侧第2-9前肋骨折,见骨皮质不连续,断端对位尚可;右锁骨可见内固定影。)。我所鉴定人建议被鉴定人去医院复查。经2017年01月18日另家医院复查肋骨三维重建,发现除右侧第2-9肋骨见骨痂生长,右侧第10肋亦可见骨痂生长(法医阅片记录:右侧第2-10前肋陈旧性骨折,见骨皮质皱褶,骨折线不清,断端无明显移位,周围见骨痂生长;右锁骨中外1/3段骨折内固定术后,现见骨折线尚清,断端无明显移位,内固定物无明显松脱或变形……),经对比前片,综合分析认为其右侧第2-10前肋骨折,为同一时期形成,最终认定被鉴定人因本次车祸导致右侧第2-10前肋骨折,共9肋。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[GB 18667-2002]第4.9.5.b条之规定,评定为九级伤残;吴清风其它损伤,经治疗恢复后,根据《道标》相关条款之规定,未达伤残等级。

评述

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[GB 18667-2002]第4.10.5.b条之规定:4肋以上骨折为十级伤残;第4.9.5.b条之规定8肋以上骨折为九级伤残。如本次鉴定未发现右侧第2、10肋骨骨折,按医院诊断,被鉴定人只能达十级伤残。科胜司法鉴定所秉承准确公正,独立客观,严谨求实,实事求是的原则,对医院材料进行客观严谨的审查,最终给伤者以公平公正的鉴定结果,使被鉴定人所受的伤害、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。十级伤残与九级伤残赔偿金额差距为6-10万。被鉴定人此次多获得理赔8.21万。被鉴定人正当合法权益得到维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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